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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补充招聘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告

发表时间:2024-07-24 10:08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文件精神,结合《西乌旗2024年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西人社字〔2024〕2号),现面向社会公开补招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本次计划在全旗范围内补充招聘13名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主要服务于就业创业、劳动保障等民生领域。

二、报名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2.具有锡林郭勒盟户籍,且在西乌旗居住6个月以上。

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中规定的可以申请认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未就业”指从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公司等实体中担任股东等职务、从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从未在劳动就业子系统中进行过就业登记、从未缴纳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以下情况除外1.高校毕业生在入学期间缴纳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毕业后停保的;2.高校毕业生在大学就读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期间缴纳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役后停保的;3.高校毕业生在入学期间办理过营业执照,毕业后办理了注销登记的;4.高校毕业生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或社保系统中存在社会保险缴费信息,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被证明为无效或错误信息的;5.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在劳动就业子系统中进行过就业登记的。)

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并服从岗位调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治安行政处罚的;

3.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在运管部门从事出租车运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在企业担任管理人员的、作为股东或参与企业分红等其他情形;

4.其他不适合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4年7月23日——2024年7月29日。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报名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旗人社楼四楼409室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

(三)所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三张。户口本复印件须提供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

2.常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在西乌旗境内城镇居住6个月(含)以上证明材料。   

(四)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报名者在报名后到常住苏木镇劳动保障平台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已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除外)。逾期未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视同放弃聘用资格。常住苏木镇劳动保障平台按照《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办字〔2020〕53号)给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未能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取消报名资格。

四、考核上岗

旗就业服务中心将通过报名审核的人员推送至各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岗位性质、报名人数等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招募,招募方式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决定。考核时需对考核对象报名条件、提交材料进行再次核实,确认其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各用人单位要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小组要广泛听取意见,务必做到条件客观、考核公正、过程透明,最终解释权由用人单位负责。

五、岗前公示及培训

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拟聘用人员在旗就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的拟招聘人员, 统一接受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工资待遇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1号),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待遇标准不低于我旗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给予的实际薪酬待遇以公益性岗位合同约定为准。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24年为1910元/月),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方式,用人单位发放薪酬后,次月凭工资表和月度考勤结果报旗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予以补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部分)实行预拨+清算方式拨付,即以上年社保缴费基数为参照预拨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年底前根据当年实际应交社保费,对预拨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资金进行补差清算。

七、人员管理

(一)对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公益性岗位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对就业人员上岗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将年度考核结果报旗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四)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必须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旗就业服务中心,停止发放岗位补贴补助和社保等补贴: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包括但不限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在企业等经济实体中担任股东、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法定情形。

八、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招聘工作过程中及上岗后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公益性岗位援助资格,已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补贴资金的,追回其已享受的各项补贴资金。公益性岗位援助补贴资金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我旗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执行)。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与招募工作,接受群众监督。报名者对报名资格条件、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方面有咨询需求的,由旗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0479-3522134

咨询电话:0479-2438607

图片

拟稿:肖艳慧
一审(编辑):陈帅
二审:敖日其兰
三审:都仁达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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