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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兴安盟公开招聘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通告

发表时间:2024-07-24 10:07

为落实好2024届自治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内教教师字 2019〕36号)《关于做好2024届自治区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24〕62号)要求,经研究,发布此通告。

一、招聘范围

定向兴安盟就业的2024届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师范毕业生。

二、招聘岗位

根据202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计划,定向兴安盟2024自治区公费师范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计划110个。

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

2.报名时间:2024729-31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报名地点及咨询电话:

突泉县教育局二楼人事师资股,电话:0482-3855012;

扎赉特旗教育局一楼办事大厅,电话:0482-6129013。

4.报名材料:应聘人员须提交本人二代身份证、三方协议书、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在线学籍验证报告、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应聘人员资格审核实施范围旗县教育局负责

面试及相关要求

1.资格审查合格的,进入面试环节。面试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实施范围旗县教育局通知为准。

2.面试一般采取讲课、说课、答辩等方式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环节一般不再进行专业科目笔试。

选岗

分学科按照应聘人员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选岗顺序。同一学科面试成绩相同的另行组织加试。

具体选岗时间及地点以实施范围旗县教育局通知为准。

)体检与考察

1.体检

1)体检在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由各旗县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兴禁毒委﹝2022﹞1号文件要求,将吸毒检测作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必检内容。体检工作应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体检时,各部门要做到认真负责、组织严密、程序严格、公开透明。应聘者需要进行复检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应聘者进行复检。

2)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3)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体检医生应进行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应成立2人以上组成的考察组。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的挡在门外。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经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研究确定,可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违约有关规定处理。

考察工作应在体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公示与聘用

1.实施范围旗县教育局根据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选岗结果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实施范围旗县人社局审核备案。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实施范围旗县教育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对于反映应聘人员有关问题的举报信、电话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信,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认真登记,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核实结果反馈举报人和转办单位。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违约有关规定处理。

2.公示结束后,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拟聘人员《花名册》和《事业单位招聘备案表》等,报县人社局办理备案手续,编制部门根据本级人社部门聘用通知办理落编等相关事宜。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公费定向师范生在规定学制内未完成学业(休学除外)的,视为违约,取消聘用资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4.公费定向师范生实行服务期制度,服务期限为6年,未履行协议约定按违约有关规定处理。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并按违约有关规定处理。

5.各旗县市人社局、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公开招聘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拟取消应聘人员考试、聘用资格的,应事先报盟人社局备案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应聘人员被取消资格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6.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四、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以免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及聘用。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及聘用的,后果自负。

(二)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三)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严肃处理。

(四)通告未尽事宜由兴安盟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监督电话

兴安盟教育局0482-8268663826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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