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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2-11-13 10:54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关于做好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2022〕43号)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我市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乌海市的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有乌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乌海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五)内蒙古高校在读研究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初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3.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各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七)其他注意事项

  全日制在读专升本申请人需要在所属在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三、报名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凡在我市2022年下半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2022年11月4日9:00至11月30日17:00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专升本学生)申请认定,选择认定机构为乌海市教育体育局。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1)11月28日至12月1日工作日期间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周六日除外)

  (2)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大道2号市民中心二楼C23和C24窗口

  咨询电话:0473-3998061

  2.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①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在就读地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④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驻乌海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①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②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体检人请于现场认定前完成体检,具体时间地点见附件体检公告(体检表无需申请人准备,体检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即可),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过期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体检结束后合格证明无需取走由医院统一提供。

  6无犯罪记录证

  ①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无需个人提供。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我区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7)照片。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2张(必须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8)其他。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提交材料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档案封面(附件)目录顺序整理成册,自备透明档案袋,封面放在提交材料的首页,不需粘贴在档案袋上。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我市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在完成现场审核、体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

  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乌海市教育局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乌海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2020年(含2020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初等)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年底,不得在本次认定中使用;2021年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初等)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截止到2023年上半年批次认定结束。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白底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提交的照片同底,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附件:1、附件1乌海市2022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档案封面.docx

                  2、附件2乌海市海勃湾区中医医院关于教师资格体检人员公告2022.doc

                  3、附件3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docx

                  4、附件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docx

               

                         

  乌海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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